第229章 南宋

南宋地方行政区划图

南宋地方区划

最高区划

下辖地区

两浙西路

临安府、平江府、镇江府、嘉兴府;常州、湖州、严州;江阴军

两浙东路

绍兴府、庆元府;婺州、台州、衢州、处州、温州

江南东路

建康府、宁国府;徽州、池州、饶州、信州、太平州;南康军、广德军

江南西路

隆兴府;江州、赣州、吉州、袁州、抚州、筠州;兴国军、临江军、建昌军、南安军

淮南东路

扬州、楚州、滁州、真州、泰州、通州;盱眙军、高邮军

淮南西路

安庆府;蕲州、和州、濠州、光州、黄州;安丰军、无为军

荆湖北路

江陵府、德安府、常德府;鄂州、复州、澧州、靖州;荆门军、汉阳军、信阳军

荆湖南路

潭州、衡州、道州、永州、郴州、邵州、全州;桂阳军、武冈军

京西南路

襄阳府;随州、房州、均州、郢州;光化军

广南东路

肇庆府、英德府、德庆府;广州、韶州、循州、连州、梅州、南雄州、封州、新州、南恩州、惠州

广南西路

静江府;容州、宾州、横州、高州、郁林州、廉州、琼州、贺州;万安军、昌化军、吉阳军

福建路

建宁府;福州、泉州、南剑州、漳州、汀州;邵武军、兴化军

成都府路

成都府、崇庆府、嘉定府;眉州、彭州、绵州、汉州、邛州、简州、隆州;永康军、石泉军

潼川府路

潼川府、遂宁府、绍熙府;泸州、资州、果州、渠州;怀安军、广安军;富顺监

夔州路

重庆府;夔州、涪州、珍州、思州;梁山军、云安军、南平军、遵义军;大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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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路

兴元府、隆庆府、同庆府;利州、洋州、阆州、巴州、蓬州、金州、河州、凤州、成州、西州、和州、阶州、文州、龙州;天水军、大安军

表格参考资料: [529] [605]

政治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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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词条:宋朝政治制度

南宋是加强中央集权、“干强枝弱”的时期。南宋继承了北宋“强干弱枝”政策,在中央地方权力、官僚机构、司法、军权等方面加强中央集权的一系列措施,为维护国家内部统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国内环境。从用人制度上看,南宋是所谓“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时代。南宋时期,取士更是不受出身门第的限制,只要不是重刑罪犯,都可以应试授官,南宋的科举登第者多数为平民。 [188]

行政体制

主词条:南宋官制

中央官制

南宋大体上继承了北宋的中央官制,在局部稍有调整。南宋初年,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门下侍郎。又将门下侍郎和中书侍郎改为参知政事,为副宰相。还取消尚书左、右丞的官称,大体上恢复了宋初的制度。参知政事和门下、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以及枢密使、副使、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等,通称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 [566]孝宗时,将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未变(左、右丞相,唐玄宗时为尚书省长官,宋为中书的长官)。除去中书令、侍中、尚书令的虚称。门下并入中书,称中书门下。左右宰相主中书事,兼尚书省之长,六部直属于宰相,尚书省之制已废于无形,实际上是三省合一。从此,左右宰相成为全国最高的行政长官,尚书省只掌握六部,奉命执行政务。至乾道八年(1172年),随着左、右丞相制度的确立,孝宗确立了朝务向首相、次相负责,首相、次相向皇帝负责的新政治体制,牵制以不次用人原则的佞幸政治,基本在官僚体系内扫清了障碍。 [56]

南宋建立初期,中央三省机构和宰相职权仍沿袭北宋之制。至建炎三年(1129年),三省(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改革为两省(尚书省、中书门下省)。此后尚书省职能迅速扩大,获得主要的取旨权,成为取旨和执行一体的中枢关键机构。改革后的中书门下省并未继承改革前中书省和门下省的职能,权力大为缩小,职权行使主要表现为政务处理的建议权,其封驳职能施行不尽理想。伴随着三省机构改革,宰辅名称和职权也发生相应变化,宰辅的“省份”属性逐渐淡化,宰相权力分配不再以三省机构为依托,相权更加集中,这也成为南宋相权膨胀的诱因之一。

地方官制

宋代路级各监司职能的权力界限大致如下:有关户口、婚姻、税赋之事由转运司负责,而狱讼、经、总制钱的征收归于提刑司,一路常平、茶盐事务由提举常平茶盐司管理,而地方军政、督捕盗贼则是安抚司的管辖范围。 [361]但这一划分相当粗略,这些机构的地位和职能也在南宋发生了变化。南宋初年,由于军事动荡,安抚司代替其他监司,成为一路最重要的管理机构,但随着和议的缔结和南宋政权内部的稳定,安抚司很快衰落,到南宋中期至宋末,主要的四个路级机构权力往往被新的高层政区机构如宣抚司、制置使司等接管,致使它们沦为执行机关,同时由于南宋末年的地方社会趋于贫困,保证税收的充足就成为它们共同面临的困境,因而其职能也越来越单一化为以财政事务为导向。 [362]与此同时,地方主管官员常常通过各类形式的“兼职”来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这些兼职为地方治理的顺畅发挥了作用;路级官员也存在各种不同的兼职类别,如路级官员的互兼、监司兼郡、兼任军职等。北宋的兼职通常属于制度化和职务性兼职,南宋的非制度化兼职和职位性兼职大量增加,形式上也更具“随意性”,多于北宋。 [362]

南宋中后期,地方行政机构中同级或上下级机构的长官互相兼职日渐增多,这种“隐性”因素,导致真实的地方行政权力分配格局偏离理想格局,行政权力由底层的县向中、上层的州、路和制置司、总领所集中。若将中、上层级的地方政府看作一个整体,其内部又出现不同机构之间权力合并的迹象。这种“隐性”因素使得南宋时期行政权力的分配格局日益不利于中央集权。 [356]

南宋中央体制

军事

行政

财政

监察

司法

宦官

馆职

文书

御营使司

(1127—

1134年与枢密院共存)

三衙

枢密院

尚书省、中书门下省

宰相领财政

御史台

大理寺

入内内侍省

崇文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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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学士

学士院

殿前司

侍卫亲军司

枢密使

左丞相

(尚书右仆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右丞相

(尚书右仆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御史

中丞

大理

寺卿

1160年内侍省并入

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

观文殿大学士,观文殿、资政殿、端明殿学士(顾问,无实职)

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虚衔)

(权直)直

学士院

建炎初废,1135—1137年重建,后无实权

枢密

副使

参知政事(常兼任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

户部

侍御史

评事、司直

刑部

尚书

礼部

尚书

工部

尚书

户部

尚书

殿中

侍御史

左断刑、右治狱

翰林学士遇缺,则以侍中、给事中、中书舍人等兼直学士院。也有尚书兼权翰林学士不带知制诰

备注:黑体字为机构,普通字体为官职,同行的官职不代表其实际品级相同,只说明该官职在其系统内的高低

官员兼职

官员兼职在宋代尤为突出,这既源于其政治制度之设计,又是强化专制集权之考量,也是治国理政之所需。 [360]由于南宋一直处在内忧外患之下,官员兼职的现象也比北宋要多,从临时现象逐渐成为制度性的一种规定。南宋宰相兼职基本承袭于北宋,但因南宋时常遭受金朝袭扰,同时国家财政日益匮乏,为应对以上难题,南宋统治者常通过设立独立机构,赋予宰相兼职的形式,使宰相统筹应对国家面临的军事、财政危机。较之北宋,南宋宰相兼职财政类、军事类的职权更为频繁,同时宰相职权也因之更为庞大。 [357]例如,绍兴二年(1132年)成立修政局,是依循王安石创设三司条例司和蔡京创建讲议司的惯例。 [358]即这一机构是秦桧为敛权而专门要求高宗设置的,用以达到“省费、裕国、强兵、息民” [358]的目标。

权相政治

在南宋皇帝无内朝,外朝党争不止政治情势下,权相在皇帝怠政期间起到了维护政权稳定和朝政运行的作用。权相政治下,中央决策机构及决策系统的运行机制都发生变化,宰相的私人宅邸成为朝廷决策的中心;文书系统方面,权相的“堂贴”或者代书“御笔”乃至权相私人信函成为最高的政令指挥;秦桧时期建立里专属权相的独立财政体系;台谏成为权相人事运作的重要工具;社会和官场对权相的认知也发生变化,出现“言相不言君”的现象;皇帝却趋向于虚位化。 [7]

但是在科举社会和皇权思想统治下的权相政治,其界限也十分明显。权相政治缺乏统治基础,士人缺乏政治向心力;权相不可能完全控制皇帝及其周边;权相的控制力难以渗透至县级政权以下;更为重要的是,权相政治时期的财政和人事政策层层传递,损害了主要纳税地主和普通士人的利益,从而形成广大的反对势力。权相政治深刻影响着南宋的历史,几乎所有重大事件都发生在权相政治时期。权相政治深刻改变了当时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和军事政策和社会心理。南宋初期,权相政治促进了南宋政权的建立和巩固,然而,在社会矛盾尖锐的南宋末期,权相所代表的中央权力极大损害了广大士大夫阶层的利益,加剧了他们的离心力,加速了南宋政权的灭亡。 [7] [530] [540]

宦官预政

南宋时期,君臣鉴于北宋末年宦官专权的危害,对宦官预政进行了严格的防范,宦官的权势因此大为削弱,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宦官干预军事的现象减少,但在政治、经济等其它方面仍然表现活跃。 [43]

宦官作为君主的家奴,本身没有选任官员的权力,但他们往往凭借君主的恩信而对其进行干预。 [43]建炎年间,原康王府内侍康履等恃恩用事,援引官员。其中,王渊善于奉迎,结交康履得到枢密使的职位。 [44]淳熙年间,陈源因提举德寿宫而颇受孝宗宠爱,其家仆相继受到进用。 [45]宦官的行为对君权造成了威胁,且容易形成集团势力影响专制。因此,君主在得知宦官的恶行后,会对他们严加防范和疏远。孝宗就采用降级的方式打压陈源。 [45]高宗、孝宗多次强调宦官要守本职。 [46]但常有宦官敢于以身试法。庆元年间,宦官王德谦得势,吴宗旦交结攀附。但他的这一行为立马遭到朝臣弹劾。 [47]因此,宦官为防朝臣攻击自己,常对官员进用进行干预。当时牟子才画唐宦官高力士脱靴图送权宦董宋臣,董宋臣与丁大全合谋,命令御史诬劾他。 [49]淳熙四年(1177年),宦官惧怕李季修在制策中攻击自己,因此全力阻扰他被重用。 [48]可见宦官正是通过君主的信任而对用人之权大加干涉,并逐渐结成利益集团。另外,君主有时也会对宦官荐人持默许态度,但这只是出于君主的赏赐,同时也是出于君主利用的考虑,并不与严禁宦官干政的原则相悖。 [43]

小主,

宋代宦官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常不自觉的参与到宫廷内部争斗中,如谋废皇帝、插手妃嫔间的争斗及离间君亲关系等。南宋虽然没有出现宦官废立君主的情况,但在拥立君王、离间君亲及进荐嫔妃等活动中,仍然表现活跃。 [43]

总体上看,两宋初年,宦官与官僚百姓矛盾激化而遭到攻杀,加上金军的掳掠,势力锐减。南宋初期至建炎年间,以康王府旧人为骨干的宦官集团凭借宠信,权势复炽,后因苗刘之变,再度削弱。建炎以后至理宗,政权逐渐稳定,宦权得已恢复,但受到君臣有效控制。南宋末期,理宗昏乱,重用宦官,权势达于南宋顶峰。 [50]但不论变化如何,南宋宦官权势总体上是被削弱了。皇权和相权的集体强化、权臣的强势和台谏等监察机构的正常运转,使得南宋宦官权势始终得到有效的压制。 [43]

南宋·萧照《中兴瑞应图》(描绘了南宋初的政治形势与事件)

台谏强化

相比于北宋多以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给事中为宰执考虑人选,南宋时期更为倾向的通往宰执职位的台谏之路。台谏弹劾执政,而后取代执政,大多是体现士大夫政治内部的政争。然而,在君主制下,权力制约还有皇权。为了让皇权不成为政治行动的障碍,在士大夫政治的格局之下,南宋又创出了新的政治形态。 [191]尤其是以台谏兼经筵讲读官,实现了陈亮提出的台谏“谏身过”和讲读是“谏心过” [194]合一,由此完成了士大夫对君主的身与心的掌控,从而确保在君主制下的“宰辅专政”的权力基础。 [191]

同时,经筵交流也是皇帝得以了解政情及与臣下交流的重要信息渠道之一。 [193]士大夫可以在经筵这个场域中关于具体事件与皇帝有着更为充裕的来往回复的商谈,也更容易把握皇帝的意向及引导一些政治事件和人事处理的方向。 [192]故而经筵实际上牵动了诸多的政治势力。 [191]相对于常规行政体制内的行政性奏对,“经筵留身”等非行政性奏对,带有帝王私人色彩。 [193]这既使得君主可以防止信息被垄断,也使更多臣僚获得了与君主直接面谈,进而参与议政的机会。 [192]台谏官把持了经筵渠道,极大强化权力。例如秦桧执政末年,董德元以殿中侍御史身份担任经筵讲读官获得高宗赏识,最终弹劾执政担任参知政事。在董德元之后,不同层级的台谏官更多地参与到经筵中来,以此途径控制君主,巩固和确保在君主制下宰执的权力基础。 [191]

被援引的经筵官,往往与宰执有较密切的关系。利用自己所进用的经筵官,宰辅大臣可以通过操纵人选来控制经筵言论。经筵官既可助援引人,又可替其观察皇帝的动向。同时,由台谏参预,还单纯了经筵官的人选来源,相比于之前多渠道、多层次的信息来源,既可某种程度减少和隔绝皇帝通过其他系统官员获得的信息,更可“察人主之动息” [196]。至宁宗前期,“台丞、谏长暨正言、司谏以上,无不预经筵”。 [195]“人君起居动息之地,日内朝、曰外朝、曰经筵三者而已。”台谏参预经筵,占据了君主的最后一个空间。从此,士大夫政治对皇权形成全面掌控。 [191]

南宋时期,在继承北宋台谏官兼职经筵的基础上,南宋大力发展这一传统,在高宗朝形成了每除言路,必兼经筵 [195]的政治模式。秦桧、韩侂胄、贾似道都以把持言路,利用台谏官兼职经筵来达到获取信息的目的。 [359]台谏入宰执、言官预经筵的政治模式,为权相辈出提供了保障。权相对权力全面而稳固的把持,背后有台谏势力与之相配合。台谏势力以强大的士大夫政治力量为依托,士大夫政治力量又因台谏势力的运作而更为强势。 [191]

学士院群体

南宋政权建立后,南宋朝廷公信力与威信都已降低到了极点。对新生的南宋学士院而言,如何继承北宋旧政治资源,协助二府宣发命令以接续北宋正统,维持人心秩序便成了这一时期学士院的当务之急。而在政权稳定后,特别是皇权将日常政务处理部分让渡给相权后,如何实现政权的稳定运转,与高宗亲政后重建皇权政治,都是南宋学士院及其官员群体参与下的一种新式政治运作的发育过程。 [56]

宋金战争期间的学士院,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草诏、顾问之职责,承担安抚中央与地方联络的作用的话。随着宋金战争的逐渐结束,学士院也在扮演着沟通南北的新作用与职能。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十月十二日诏“诏学士院人吏,应奉修写机密国书过七十次至六十次。” [58]抄写国书之次数,一人竟可至七十次以上,这表明国书之往还十分繁多,而学士院就是高宗和宰相同金国联系的窗口。 [56]宋高宗时期,学士院官开始更多的介入宰执圈层的争夺,但翰林学士本身地位与政治影响力较北宋时却有所降低。绍兴年间,赵鼎攻击吕颐浩,吕颐浩则想要提拔赵鼎为翰林学士,赵鼎不肯就职,且继续弹劾,最终担任签书枢密院事。 [57]二者同为“四入头”(宋时任用执政大臣,多从三司使、翰林学士、知开封府、御史中丞中挑选),翰林学士须得推荐,而御史中丞亦可通过弹击罢相以达到目的。 [56]

小主,

乾道前期外部环境稳定后,学士院官的参谋职能因此得以伸展,在学士院官的参佐之下,孝宗确立了一套新的官制。院官在草诏过程中也有辅助决策的作用,而彻底将宰相排除在外。 [56]但到了其统治中期,学士院官从职能上反倒有所缩小,这是左右丞相制度确立后新一轮权力分配所导致的,学士院参佐决策的职能日渐因顶层设计的需要被挤压。任用上开始呈偏向使用秘书省官的形态,对于学士院官的人选上亦只是“卿见近日有作四六者乎。” [59]而并不带有予以重任之想,只需奉旨写作诏书即可。例如淳熙十一年(1184年)时,内外制之责只由陈居仁一人处理时,孝宗反倒颇为满意。 [60]而即便是草诏这一基本职能,也更多为孝宗假手他人。如身为翰林侍读学士的胡铨在隆兴元年(1163年)曾代草国书。 [61]侍读学士并不属于学士院官,但仍承担了草诏之责。 [56]

此后,学士院在宁宗、理宗朝皇权的第二次、第三次寻租下日益衰落,膨胀的相权直接将之排挤出核心政治圈,成为实际受宰相控制下的文字之司,甚至宿直职能,直到理宗末年才重新恢复。又很快因贾似道的专权和度宗的低能成为装点门面的文饰。 [56]

宗室群体崛起

南宋立国之初,便面临着金军的入侵,以及有服宗室、朝廷大臣大量被掳往金国,因此,新建立的南宋王朝急需大量人才来稳固朝廷的统治。在抵御侵略与平定叛乱的战争中,在各地州县做官的宗室群体立下了赫赫战功,朝廷不得不重新审视他们在稳固王朝统治中的价值。 [752]

在高宗时期,宗室群体不仅在各地州县的保卫战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在朝廷政治中心也有重要影响。高宗曾对在平定“苗刘兵变”的另一位宗室赵子潚说:“宗室与国一体。”足见南宋初期,高宗眼中的宗室在维护赵宋王朝延续的重要性。 [751]高宗在绍兴三年(1133年)曾下诏:“宗室添差差遣,每州十县已上,不得过十员;不及十县至五县去处,各随所管县分数目添差;三县已上五员;三县已下三员。诸县万户已上三员,万户已下二员。仍并以二年为任。” [753]此诏书对宗室群体出任官职的名额虽有限制,但与北宋相比增加许多。宗室群体以此积极摆脱在政治上“无为”的局面,他们处于皇帝与士大夫之间,希望通过自己的才能,能够在南宋政局中占有一席之地。 [752]

宁宗朝宗室宰相赵汝愚

高宗对宗室的重用更是为其继承者开启了先例,使得南宋的宗室群体与北宋在政治上“无为”的宗室群体,形成了鲜明对比。宗室势力在高宗朝虽受到限制与制约,但其在南宋初期的政治运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仍不可忽视,尤其是宋孝宗以宗室身份即位之后对宗室重用与信任,使得宗室群体势力获得了崛起契机。孝宗朝时期,宗室群体参政的人数以及所获实权都大为增多。隆兴元年(1163年)孝宗即位之初,便下诏216名宗室成员量试出官,又下达了要求一部分大臣推荐两名有才能的宗室的诏令 [753],决定大量重用能力出众的宗室。 [752]宗室官员虽在政坛崛起,因高宗制定的“本朝宗室虽有贤才,不过侍从而止” [754],对宗室在政坛上的最终成就作了限制。此种顾忌乃与宋代祖宗家法相一致,因为宗室之尊与相权之重的结合,可能威胁到皇权。 [755]之后的宗室赵汝愚累任朝廷内外要职,宋宁宗即位之时,因拥立之功,被拜为右相。 [752]然而在位不久,便受到大臣弹劾,结果被罢相。但他突破了宗室不任执政的限制。 [755]从此以后,直到宋理宗嘉熙二年(1238年),赵廷美八世孙赵以夫在理宗朝任同知枢密院事,才有宗室成员再次担任朝廷执政的实例。 [756]

宗室群体的政治地位提升在士大夫群体眼中,若权力过于集中于他们手中,会对皇权政治产生冲击,故南宋的士大夫群体处于与之制衡的对立面。由于南宋初期禁令的限制,宗室群体一般不担任宰相等职,虽然光宗朝赵汝愚任宰相,只是昙花一现。 [752]尽管如此,不管从任官人数还是任官职务上柬论,南宋宗室在政治生活中都有着更大的作用。随着宗室的不断发展,到了南宋中后期,宗室群体在南宋政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755]宋宁宗后期,在选择继承人时,便以高宗事例作为榜样,以宗室为继承人,保证了平稳过度,虽后有赵竑叛乱,但很快被平定。理宗也成为了南宋最后一个宗室出身的皇帝,期间宗室群体广泛地进入政坛高层,虽未有宗室成员位列宰执,但宗室群体在南宋政府的政务运作中发挥着自身独有的功能。 [752]

望族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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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吴氏是南宋中后期显贵家族之一。吴氏自先祖吴仁寿于北宋时期迁居宣州宁国以后,家族逐渐兴盛,至南宋中期吴柔立、吴柔胜时己成当地望族。吴柔胜之子吴渊、吴潜先后担任参知政事,吴潜两次担任丞相,宁国吴氏进入鼎盛时期,俨然成为显贵大族。吴柔胜与吴渊、吴潜兄弟,为宁国吴氏家族杰出代表人物,父子均以科举入仕,长期担任地方官,治绩卓着,有“吴氏三杰”之称。吴潜本人更以状元身份走上南宋政治舞台,成为南宋政坛的重要人物。南宋建立以来,内忧外患不断,权臣屡次把持朝政。出生儒学世家的吴氏父子,始终秉承忠君报国理念,以天下为己任,在吏治、用人、经济、文化和边防方面,都有自己看法和主张,并力图付诸实践,特别是吴潜官居宰相,参与南宋后期朝政,其宦海浮沉更能反映出南宋后期政治进程。 [787]

史氏家族作为南宋四明的一支名门望族,也是南宋历史上最着名的家族之一。在它一百多年的发展史中,史家的三位权相一一史浩、史弥远、史嵩之是史家在仕途上的代表。 [789]大量子弟通过考中进士和恩荫等途径,进入政坛,取得了“一门三宰相,四世两封王,五尚书,七十二进士”的辉煌仕宦盛况,并一定程度上推动四明士人群体仕宦的发展。正是由于史浩、史弥远、史嵩之等人的举荐,四明士人大量进入南宋政坛,而进入政坛后的四明士人又相互举荐提携,从而形成了一个显赫的四明高官显宦集团。在南宋政坛,四明地区出了五个丞相(除史氏三相外,还有魏杞、郑清之)和八个参知政事。 [788]宁波史氏以其辉煌的家族发展史,对南宋宁波地域发展史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地域发展的许多方面都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788]

史氏家族世系表

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诉讼

南宋时,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客户”的身份也随之改变,变的更加自由,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从而扩大了民事法律主体的范围,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推向高峰。宋人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宋初之时,针对国家占有土地的的实际状况,因势利导实行比较彻底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度,同时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为人与人之间的土地交易提供了一个更加自由的社会环境,这极大的刺激了宋代土地交易市场的繁盛,使得土地的转移空前加快 [499],土地纠纷也日益增多,史称“千年田换八百主” [494],“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 [495]。北宋政府无论从观念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推动着生活中土地交易的发展,再加上当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些都为南宋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所谓“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 [496]。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涉及土地田宅的交易越来越频繁,南宋司法越来越关注这些逐渐复杂化的不动产纠纷。 [493]

北宋初年,对于田宅之类的诉讼,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即“务限之法”。法律明文规定:“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 [497]而到了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大理卿李洪上奏言:“务限之法,大要欲民不违农时,故凡入务而诉婚、田之事者,州县勿得受理。然虑富强之家乘时恣横,豪夺贫弱,于是又为之制,使交相侵夺者受理不拘务限。比年以来,州县之官务为苟且,往往借令文为说,入务之后,一切不问,遂使贫民横被豪夺者无所伸诉。欲望明饬州县,应婚、田之讼,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者,不得以务限为拘。如违,许人户越诉。” [498]最后孝宗批准了李洪的建议。可见,最迟于南宋孝宗时期,对侵夺田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已不再受时间上的限制,尤其是豪强侵夺贫弱的行为。 [493]

北宋初期的民事诉讼制度承袭了唐代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变革,但幅度并不大。从总体上看,北宋的民事诉讼制度与唐代的基本是一致的,但到南宋时期有很明显的变化。南宋民事诉讼制度在承袭唐和北宋基本制度的基础之上,结合南宋社会需求,有了显着的发展,其表现为:首创了“断由”制度,完善了越诉制度,调解的制度化等,这些发展变化使得南宋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逐渐趋于完备。 [548]

司法审判

南宋时司法裁判中普遍的风格,即司法官员判决依据的多元化。司法官员在定罪量刑之时并不完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除法律之外,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审判官员会考量诸如情、理以及道德等多种因素。南宋时司法官员在审判实际纠纷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案情变化多端,并不能完全为法律所囊括,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虽说是司法官员裁判的主要依据,但制定法以外的的情、理等社会规范同样被经常引用,用来作为法律的补充性规定,解决法所不及的情况。 [493]“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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