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王八郞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但女儿归了前妻,连财产都被分了一半。
宋朝对女子还有特别保护,“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丈夫没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要求离婚;
“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丈夫外出三年不给音讯,妻子有权改嫁;
“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丈夫家族的人不知廉耻试图侵犯妻子,妻子也有权提出离婚。
范仲淹订正《义庄规矩》,“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对再嫁女子的资助优于男子再娶。
不光官方支持,民间也有不少支持,北宋河间府的风俗,对那些离过婚的女子,“父母兄弟恐其贫穷不能终志,多劝其改节”,并非是什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
在宋人丘濬笔记《孙氏记》中,有一位年轻女性孙氏,就嫁了三次,最后还被受封为命妇。其还说:“妇人女子有节义,皆可记。如孙氏,近世亦稀有也。为妇则壁立不可乱,俾夫能改过立世,终为命妇也,宜也。”
就连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程朱理学代表人物程颐,他有一个侄女,不幸成了寡妇,程父帮她再嫁,程颐还帮着写行状称赞此事。
程朱理学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朱熹也认为“女子要从一而终不必拘泥”,观点相当的开明与进步,在《答李敬子余国秀》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
关于宋朝的民风,北宋时还非常开放,南宋时也不顽固。宋代有很多杂记,小说都可以证明,当时中下层民众自由恋爱的很多。